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印尼:法規、產品登記、清真要求與常見問答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印尼:法規、產品登記、清真要求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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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印尼,企業應在出貨前確認產品分類、印尼進口商資格、成分安全、產品登記、印尼文標示,以及適用的清真、檢疫與貿易管制要求。

本頁以外國公司將一般食品輸入印尼,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為對象,透過30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與後續上市管理。主要篇幅聚焦零售包裝加工食品;生鮮植物、肉、乳、蛋、水產及供工廠使用的原料,須另外確認各自適用程序。

本文不涵蓋保健補充品、傳統藥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的完整專門程序。產品在來源國稱為「一般食品」,不代表在印尼必然採相同分類。

內容查核及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核心原則:印尼進口零售包裝加工食品,原則上須由合格的印尼進口商完成BPOM產品登記,取得適用的PB-UMKU及進口食品編號(通常標示BPOM RI ML),再依每次輸入辦理SKI及其他適用程序。產品登記、逐批進口文件、清真合規與海關放行,分別處理不同法律要求。

先掌握四個實務重點

  1. 先分產品,再選進口程序。 零售加工食品、生鮮食品及工業用原料,不能全部套用同一張BPOM許可。
  2. 先決定誰持有登記,再簽經銷契約。 進口商授權、配方資料使用、登記變更與終止合作,會直接影響市場經營。
  3. 清真要求須與食品登記同步規劃。 BPJPH公布進口食品及飲料的相關強制清真要求自2026年10月18日起實施;2026年另新增境外產品符合性查驗及LPPH程序,不能只準備一張國外清真證書。
  4. 海關放行不等於可立即販售。 適用SKI Post Border的加工食品,須遵守取得期限及取得前不得銷售、轉讓或使用的規定。

官方依據:S04、S06、S07、S22、S23、S24。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主要管理事項主要主管機關/申辦窗口
《食品法》UU 18/2012及其修正;PP 86/2019,經PP 1/2026修正食品安全、品質、進口與流通的基本要求BPOM、國家糧食局Bapanas、農業及海洋漁業等主管機關,依食品類別分工
PP 28/2025風險分級營業許可制度NIB、營業活動分類、適用標準證明及許可OSS及各業別主管機關
BPOM 23/2023《加工食品登記》零售加工食品登記、變更、展延及持有人責任BPOM;e-Reg RBA
BPOM 27/2022,經28/2023修正;原料另有26/2022食品及食品原料輸入、SKI、文件與剩餘保存期限BPOM;e-BPOM及相關整合系統
BPOM原料、添加物、污染物、基因改造及包材規定配方、製程、檢驗與食品接觸材料BPOM;生鮮食品另依主管機關規範
BPOM 31/2018及20/2021、6/2024修正;10/2026營養標示;1/2022宣稱規定印尼文標示、營養資訊、過敏原及食品廣告宣稱BPOM
清真產品保證制度;PP 42/2024;BPJPH 4/2026及相關作業規定清真認證、國外證書登錄、非清真標示及境外符合性查驗BPJPH及其指定或認可機構
貿易部進口規則、各品類管制及強制SNI要求特定品類進口核准、裝運前查驗、標準符合性貿易部、工業部及相關主管機關
海關與動物、魚類、植物檢疫制度HS分類、進口申報、關稅及進口稅、檢疫印尼海關DJBC、印尼檢疫局Barantin

官方資料:S01至S08、S17至S25、S27至S32、S39。

進口資格、分類與產品登記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印尼,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可依下列階段規劃:

  1. 分類與可行性預審:確認加工食品、生鮮食品或原料的分類、HS代碼、成分及來源國准入要求。
  2. 確定印尼責任主體:選擇合格的當地進口商,或由完成所需資格的印尼子公司自行進口。
  3. 完成營業與流通資格:核對NIB、進口資格、食品流通管理及適用業別許可。
  4. 完成產品登記與標籤:零售包裝加工食品原則上辦理BPOM產品登記,備妥合規印尼文包裝。
  5. 完成清真及其他出貨前要求:包括適用的國外清真證書登錄、LPPH、貿易管制、來源國/工廠核准或檢疫證書。
  6. 辦理本批輸入:安排SKI、檢疫、海關申報與稅費,確認可銷售條件後放行出貨給客戶。
  7. 持續管理:維持證照、批號追溯、保存條件、變更申請及產品回收能力。

實務建議:先完成產品、進口商及清真路徑確認,再安排商業出貨。 各項申請可以在資料齊備後部分並行,但出貨前的必要條件不能留到抵港才補。

官方資料:S04、S06、S07、S24、S28。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印尼設立子公司嗎?

答:不一定。外國食品公司可與具備資格的印尼進口商合作,由其承擔當地產品登記、輸入及流通責任。也可以評估設立外資投資公司PT PMA,取得適用資格後自行經營。

公司設立完成,不等於食品已可進口或販售。 自行進口的子公司仍須完成實際營業活動對應的OSS許可、進口資格、BPOM及其他產品程序;外資投資及業別准入條件須另外查核。

永輝的實務建議:若先測試通路,可評估合作進口商模式;若要長期掌握品牌、登記及多通路銷售,可比較自設子公司的成本與控制力。判斷時應同時考慮產品登記由誰持有及合作終止後的交接安排。

官方資料:S03、S04(第9條)、S05。

Q03 所有食品都需要BPOM ML登記嗎?

答:不是。應先區分產品及用途:

類型通常的管理方向不宜忽略的條件
輸入後以零售包裝販售的加工食品原則上須完成BPOM產品登記,取得適用PB-UMKU及ML編號食品種類、配方、工廠、標籤及進口商均影響登記
供工廠再加工、不直接販售給最終消費者的食品原料或大包裝食品符合BPOM 23/2023第4條者,可不走零售產品登記仍須確認原料SKI、進口限制、食品安全與清真等要求
生鮮植物性食品PSAT依Bapanas/相關主管機關的PSAT-PL等制度判斷加工程度、包裝、用途及檢疫條件須個別確認
生鮮動物及水產品依農業、海洋漁業及檢疫制度辦理可能涉及來源國、工廠、衛生證明與其他核准
合法限量的檢測、研究或自用樣品可能適用登記例外或特別輸入安排不能據此進行一般商業試賣

BPOM 23/2023亦規定其他特定例外,例如保存期限少於7日的加工食品;但免零售產品登記,不等於免食品安全、輸入或檢疫要求。印尼家庭食品產業的SPP-IRT制度,也不能當作海外製造零售成品的通用替代途徑。

官方資料:S04(第3至4條)、S08、S26、S27。

Q04 印尼進口商需要具備哪些基本資格?

答:應依實際營業模式確認下列事項:

  • NIB(Nomor Induk Berusaha):營業識別號碼,並確認其適用的進口商識別資格API及海關使用條件。
  • 正確的營業分類KBLI及風險分級許可:視風險等級,可能除NIB外仍須標準證明或營業許可。
  • NPWP:印尼稅籍號碼。
  • 食品進口及流通管理:BPOM進口加工食品登記涉及SMKPO,即加工食品流通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依規定取得適用證明。
  • 海外公司的有效授權及國外製造廠資料:用於進口產品的BPOM帳號及登記。

不得將「已拿到NIB」解讀為所有食品、所有進口用途及所有倉儲活動都已獲准。供轉售與供自身生產使用的進口安排,也須確認是否符合其API及營業範圍。

BPOM已公告導入KBLI 2025,申請時應核對當期OSS及BPOM系統中的代碼對應,不能只複製舊的KBLI 2020代碼。

官方資料:S03、S04(第9條及附件一)、S05、S30、S35。

Q05 應由誰持有產品登記?委任進口商時要注意什麼?

答:進口加工食品的登記,由獲來源國公司指定的進口商提出。授權書或委任契約通常稱為LoA(Letter of Appointment),須明定登記權限、有效期間;如為獨家安排,應載明獨家性,並依BPOM規定完成適用的公證或認證。

實務上,建議契約另外明定:商標及資料的權利、配方保密、主管機關往來文件取得方式、費用負擔、召回責任,以及終止合作後的資料交付與登記處理。這些是商業風險管理建議,並非所有項目都是固定法定附件。

BPOM 23/2023第11條規定,指定關係或相關授權契約到期須向BPOM報告,已核發的PB-UMKU亦受影響。因此,產品登記原則上有5年有效期,並不代表授權書到期後仍可繼續使用。 更換進口商時,須依登記規定處理,不能只把標籤上的公司名稱換掉。

官方資料:S04(第7、9至11、53條)。

Q06 BPOM產品登記如何辦理?哪些差異可能要分開申請?

答:通常先完成進口商及製造廠的帳號資料,再透過e-Reg RBA提出產品登記;依食品風險等級提交配方、製程、期限、標籤、證明與檢驗資料,完成規費繳納、審查及必要補件。

PB-UMKU是「支援營業活動的許可」的統稱。BPOM 23/2023依風險及產品條件區分承諾符合證明、強制SNI食品核准、食品上市許可等形式,不宜把所有案件都描述成同一種完整事前審查。

食品種類、包材類型、配方、製造場所、進口商或標籤設計不同,可能須分開登記或依變更程序處理。不同口味不能直接視為同一產品;同一配方的不同淨重,也應核對可否在同一登記下處理。

實務建議:申請前先製作產品清單,逐項列明口味、容量、包材、工廠及進口商,確認申請件數與登記路徑。

官方資料:S04(第5至7條及附件)、S05、S37。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7 成分審查前,應向海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建議先取得下列資料,再判斷正式申請附件:

  • 完整配方及比例,包括複合原料的展開成分、香料、載體、加工助劑與添加物。
  • 原料來源、用途與規格;植物的學名及使用部位、動物物種及來源、微生物菌株等。
  • 製造流程、加熱/殺菌條件、發酵及萃取方法;適用時包括商業滅菌充分性資料。
  • 成品規格、食品安全及營養檢驗資料、保存期限依據、批號與生產日期編碼。
  • 海外製造廠名稱地址、食品安全管理證明、原包裝照片、標籤及宣傳文案。
  • 食品接觸包材、冷鏈條件、清真及基因改造來源資料。

BPOM正式資料要求會依風險及產品而異。上述是專案預審清單,不表示每一項都是每批SKI的固定附件。

官方資料:S04(附件三、四)、S11、S16、S19。

Q08 原料受到限制,或在清單中查不到,是否就不能進口?

答:應區分禁止使用、附條件使用,以及身分或安全性仍須確認三種情形。BPOM 22/2023規範加工食品禁止使用的原料及禁止作為食品添加物的物質;添加物另須符合准用制度。

查不到禁止紀錄,不等於已確認可用;普通食品原料未出現在添加物名單,也不等於被禁止。植物部位、濃縮程度、萃取溶劑、使用量與產品用途,都可能改變判斷。

對於沒有明確准用依據的原料,應備妥食用歷史、製程、規格、安全性及預定用量資料,先向BPOM確認是否需要評估。不得以國外可販售或有檢驗合格報告,代替印尼的成分合法性判斷。

官方資料:S09、S10、S04(附件四的原料及評估資料要求)。

Q09 新型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先確認原料及製程是否落入基因改造食品(PRG)或其他須事前評估的範圍。印尼BPOM 19/2024已取代舊的6/2018規定,並明確處理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的化合物。

適用者須依規定取得食品安全核准或書面同意;對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製造的成分,不能只因成品不含活菌或標榜「與天然相同」,就自行認定豁免。法規亦設有特定適用及例外條件,須用實際技術資料判斷。

實務建議:新蛋白、精密發酵成分、新菌株或特殊萃取物,應先提供菌株、基因改造方式、純化步驟、殘留DNA/蛋白及安全性資料,確認准入路徑後,再進行成品登記。

官方資料:S11(尤其第4、6條)、S12。

Q10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可以直接在印尼使用嗎?

答:不能直接沿用。應按印尼認可的食品分類,核對添加物名稱、功能類別、使用食品範圍、最高用量及其他條件。BPOM 11/2019是主要依據之一;香料等另有專門規定。

國外的INS編號、E-number、FDA許可或Codex規定可協助辨識,但不能自動替代印尼要求。以良好製造規範方式管理的用量,也不表示可不限量使用。

應一併檢查複合原料帶入的添加物,以及加工助劑和香料載體。須提供定量分析的項目,應先確認可用方法與BPOM接受的佐證方式。

官方資料:S10、S38、S04。

Q11 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應依「物質+食品類別+原料或成品狀態」逐項確認,不能把所有食品寫成一律零容許,或套用一個共同的ppm上限。

生鮮植物性食品在流通階段的農藥殘留,可查Bapanas 15/2024;邊境輸入仍須核對檢疫及來源條件。加工食品另依適用食品安全規定、原料控制及登記要求審查。

動物用藥應確認動物種類、可食部位、指標殘留物、檢測方法及適用標準。若具體食品與物質的規範尚未確認,應向BPOM、農業/漁業或檢疫機關查明,不宜自行推定「Codex合格就必然合格」。

實務建議:依實際配方建立檢驗項目表,確認法源與限量後再送驗。

官方資料:S04(第2條)、S13、S27、S39。

Q12 有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就能進口?

答:不能。COA(Certificate of Analysis,分析證明)只證明報告涵蓋項目的結果,不能代替產品分類、成分准用、BPOM登記、清真、來源准入或逐批SKI。

須核對產品與批號、抽樣日期、方法、定量/檢出極限,以及印尼適用的微生物、重金屬或其他污染物限量。微生物規範已於2026年以BPOM 3/2026修正13/2019,不能只依舊檢驗表判定。

不同申請階段對報告來源的要求亦有差異:SKI所需COA原則上由製造商出具;非製造商出具時,食品報告須由認可實驗室出具。產品登記及營養標示所需分析,另有其實驗室資格規定。不能把製造商COA適用於所有檢驗用途。

官方資料:S07(修正第16條)、S14、S15、S19(第6條)、S04(附件四)。

來源、保存期限與包裝文件

Q13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影響進口資格?

答:會。進口加工食品登記須確認海外工廠符合相應食品良好製造要求,通常以GMP、HACCP、相當的合格證明或來源國政府查廠結果佐證;證書範圍、地址、食品類別及有效期應與申請一致。

動物性或生鮮產品,可能另須來源國及工廠准入、指定衛生證書或檢疫處理。BPOM產品登記不能取代其他機關對來源國或製造廠的准入要求。

更換生產國、工廠、製程或主要原料來源時,應重新確認登記、清真及檢疫影響。同一品牌已在印尼上市,不能據此推定另一工廠製造的產品也可輸入。

官方資料:S04(第7、12條)、S24、S27、S32。

Q14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有哪些保存與剩餘效期要求?

答:保存條件應與產品登記及標籤一致,冷藏或冷凍食品並須管理運輸、待驗、倉儲及配送的溫度紀錄。

依BPOM 27/2022經28/2023修正的第4條,加工食品在提出SKI申請時,原則上須至少剩餘原保存期限的三分之二。 法規依法不要求標示到期日的食品,另有例外。

例如原始保存期限為12個月的產品,申請SKI時原則上至少應剩8個月。這是依比例說明的例子,實際應以生產日、效期及適用計算方式核對;不能等抵港後才評估舊庫存能否輸入。

實務建議:採購條件應把生產日期、出貨前查驗、船期及SKI申請時間一併納入,保留足夠效期餘裕。

官方資料:S07(修正第4條)、S04、S17。

Q15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需要。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塑膠袋、塗層、瓶蓋內墊及其他接觸層,須符合印尼食品包材規範;應確認材質、食品接觸物質及遷移限制。

BPOM 11/2026《食品包裝》已取代20/2019,並於2026年6月30日公布。 新制涵蓋材料與接觸物質、再生及重複使用包材等事項;既有流通包材一般設12個月調整期,特定依風險分階段實施的遷移限量另有安排。

實務建議:新產品開發直接按新規審查;索取供應商材質及遷移試驗資料,確認測試溫度、時間及食品類型是否適合實際用途。EU或美國的合規聲明可作佐證,不能自動等同印尼合規。

官方資料:S16(第3至8、13條)、S40。

Q16 是否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官方衛生證明?

答:對需要BPOM登記的進口加工食品,BPOM 23/2023附件四將Health Certificate或Free Sale Certificate列為進口產品資料,兩者依要求擇一提供;不能把這項資料從登記清單中直接刪除。

證書應由來源國有權機關出具,列明產品及來源國公司名稱地址。有效期依證書所載;若未載有效期,該附件規定最長按核發日起1年認定。

但這類登記文件,與肉類、乳品、植物或水產品輸入時的批次官方衛生/檢疫證書不同。是否另需後者,應依品類、原產地及准入條件確認;自由銷售證明、GMP或COA不能自動替代檢疫證書。

官方資料:S04(附件四I及III)、S27、S32。

印尼文標示、營養資訊與宣稱

Q17 進口食品的印尼文標籤通常包含哪些內容?

答:須使用符合規定的印尼文標示,並與BPOM核准資料一致。通常應核對:

  • 產品名稱、原料清單及適用添加物資訊。
  • 淨重或淨容量。
  • 製造者及進口者的名稱、地址與適用來源資訊。
  • 生產日期/代碼、到期資訊、保存條件及必要使用方法。
  • BPOM產品登記編號,以及適用的清真或非清真資訊。
  • 過敏原、特定原料/製程警語,以及適用的營養標示。

依BPOM 31/2018第2條,進口零售包裝加工食品在進入印尼境內時即須具有標籤,且應符合核准內容。外文可依法並列,但不能以英文標籤取代必須提供的印尼文。如採貼紙方式,也須事先完成,並符合附著、可讀性及內容規定,不能以抵港後補貼作為一般安排。

包裝飲用水另須留意BPOM 6/2024的保存文字,以及聚碳酸酯包材BPA相關標示與過渡規定。

官方資料:S17、S41、S18、S19、S22。

Q18 2026年營養標示及Nutri-Level新制,有哪些重點?

答:BPOM 10/2026於2026年6月17日公布,取代原26/2021等營養標示規範。應區分一般營養表與包裝正面的Nutri-Level:

項目主要要求與時點
營養資訊表ING原則上須依規定提供每份量、份數、營養含量及適用每日參考值比例等資訊;通常包括熱量、總脂肪、飽和脂肪、蛋白質、總碳水化合物、總糖及鹽/鈉相關項目
特定食品的例外例如符合定義的乾茶、特定咖啡、包裝飲用水、香辛料等;不能把純茶或純咖啡的例外擴及含糖即飲產品
Nutri-Level新規對即飲飲料、粉末飲料及液態/固態濃縮飲料,規定依糖、鈉及總脂肪含量標示A至D等級;依規定排除特定嬰幼兒配方及特殊醫療用途食品
過渡安排既有核准及法規生效時仍在申請中的案件,須按第31條在公布後24個月內調整;第32條另規定Nutri-Level於公布後24個月實施,即以2028年6月17日為關鍵時點

2026年新提出的產品登記,不宜把既有案件的過渡期視為可全面沿用舊標籤的理由。 建議依新制完成營養表,並為適用的飲料預留Nutri-Level版位。

官方資料:S19(第2至6、12、27至32條)、S40。

Q19 國外包裝及網站上的健康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不宜直接沿用。BPOM 1/2022管理加工食品標籤及廣告宣稱,應按產品類別、成分含量及證據核對可用文字。營養含量、比較及健康相關宣稱有不同條件。

一般食品不能任意聲稱治療疾病或具有藥品作用;「低糖」「高蛋白」「有助於某種身體功能」等,也須分別確認法定條件及所需佐證。外國准用宣稱或研究報告,不等於印尼已核准同一表述。

實務建議:把包裝、電商頁面、社群廣告與經銷商宣傳一併審查。若文案或劑型使產品接近保健補充品或藥品,應先重做分類確認。

官方資料:S20、S17、S04。

清真認證與境外符合性查驗

Q20 進口食品何時須符合強制清真要求?非清真食品是否禁止進口?

答:依PP 42/2024及BPJPH對外公告,進口食品、飲料等的相關階段期限至2026年10月17日,主管機關公布自2026年10月18日起實施相關強制清真要求。進口計畫應依產品類別及當期實施規定安排。

非清真食品並非一概禁止進口。 依法使用被禁止於清真食品的原料所製成之產品,可適用不須取得清真證書的例外,但必須清楚標示非清真資訊,並符合食品安全及其他輸入要求。

「未取得清真證書」和「依法屬非清真產品」是不同情形。不能為省略認證,就把本來應認證的產品任意貼成非清真;同樣地,「不含豬肉」「植物性」也不能直接替代清真合規。

實務建議:對2026年10月以後進入市場的產品,清真路徑、原料來源、加工助劑、製造及物流管理應與BPOM登記同步處理。

官方資料:S21、S22、S23、S24(第2條)。

Q21 已有外國清真證書,是否可直接在印尼使用?

答:不能只看包裝上有沒有國外清真標誌。應確認:

  1. 發證的外國清真機構LHLN,是否在BPJPH有效認可或相互承認的範圍內。
  2. 證書是否涵蓋實際產品、製造廠、產品類別及有效期間。
  3. 是否已完成印尼要求的外國清真證書SHLN登錄,取得登錄號碼。
  4. 印尼市場標示是否符合清真標誌及號碼的使用規則。

符合相互承認條件者可依外國證書登錄路徑處理;不符合者,須重新確認BPJPH認可的申請方式。不能把任何外國發證機構出具的文件,視為在印尼自動有效。

此外,外國清真證書登錄並不取代Q22的適用批次符合性查驗。

官方資料:S21、S22、S24(第6、8條)。

Q22 2026年新增的LPPH是什麼?是否須在出貨前辦理?

答:LPPH是Laporan Pemastian Produk Halal,即境外產品清真符合性查驗報告。BPJPH 4/2026新增此制度,並由328/2026決定提供作業程序。

依4/2026規定,適用產品應由指定檢查機構在來源國或裝運國的裝貨倉庫、裝運前核對文件與實貨,包括產品、證書/登錄、標示及適用的儲運隔離要求。輸入者提出申請、安排查驗,取得LPPH後供進口申報使用。

  • LPPH原則上對應一次裝運或輸入,不是永久產品許可。
  • 進口申報時須持有適用LPPH;其後由相關制度進行監管。
  • 以禁止於清真食品之原料製成並標示非清真的產品,也不能因此直接排除此制度;第2條包含相關產品,另有法定例外。
  • 個人用品、特定測試樣品及轉運等,有第2條所列例外,不能擴張為一般商業販售的豁免。

實務建議:在訂艙前,依產品HS清單、指定檢查機構、系統及最新執行安排,確認本批是否適用及預約時間。清真證書與LPPH各自處理不同事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把「後續監管」誤解為可先裝船再補查驗。

官方資料:S24(第2、6至15條)、S25。

逐批輸入、海關與檢疫

Q23 SKI是什麼?加工食品的SKI應何時取得?

答:SKI是Surat Keterangan Impor,即BPOM的輸入核准文件。它與產品登記不同,原則上對應一次輸入。

依BPOM 27/2022經28/2023修正的第3條,加工食品適用SKI Post Border,最遲須於海關貨物放行文件SPPB核發日起7個日曆日內取得。條文定義的Hari為日曆日,不能誤寫為7個工作日,也不能把「已提交申請」當作「已取得」。

法規允許在取得PIB進口申報編號及日期前提出SKI Post Border申請。實務上應在出貨前備妥資料,儘早申請,避免把作業全部留在放行後的7日內。

原料輸入另須依BPOM 26/2022及其適用品項判斷;不能直接把零售成品登記文件套用到所有原料。

官方資料:S06、S07(第1條定義及修正第3條)、S08、S36。

Q24 每次申請SKI及辦理通關,通常準備哪些文件?

答:應分開準備產品、批次及其他機關所需文件:

文件層次常見資料重要核對事項
產品核准有效的BPOM產品登記及核准標籤若許可剩餘有效期少於3個月,SKI另須附續期申請受理證明
品質文件COA;強制SNI食品依規定提供SPPT SNI等產品、批號、檢測項目及實驗室資格須相符
交易運輸商業發票;海關/物流另需裝箱單、提單或空運提單等品名、數量、重量、批號、生產日及效期應一致
不同交易主體的說明出口商不同於製造商的證明;實際進口商不同於登記持有人的合規合作文件BPOM 27/2022第26條設有具體要求,不能只借用他人ML號碼
特定品類或制度文件清真證書/登錄及適用LPPH、來源證明、衛生/檢疫證書、貿易部文件等按品類、HS、來源國及本次貨物條件決定

食品名稱與登記名稱不一致時,也可能須製造商說明。文件清單應在採購及出貨前確認,避免發票名稱、工廠名稱及證照資料互不相符。

官方資料:S06(第26條)、S07(修正第16條)、S24、S28。

Q25 有BPOM登記後,是否仍須貿易部許可、SNI或繳納進口稅?

答:可能仍須,應分別判斷。BPOM食品核准不能取代以下事項:

  • 進口限制Lartas:依HS、用途及品類確認有無貿易部進口核准、技術建議、裝運前查驗或其他限制。
  • 強制SNI:SNI是印尼國家標準;只有被納入強制實施的產品才適用相應義務,不能說所有食品都須SNI,也不能說有BPOM就免SNI。
  • 檢疫及來源准入:動物、植物及水產等另按制度辦理。
  • 海關及稅務:辦理PIB(Pemberitahuan Impor Barang)進口申報,依貨物分類、原產地及適用制度計算關稅、進口增值稅PPN及適用的PPh 22等進口稅款;部分食品或交易另有免稅/優惠條件。

2025年印尼將進口管理分成一般與品類規則,2026年仍有修正。農畜產品、消費品及水產等應查各自現行規定,不能只引用舊的Permendag 36/2023。

實務建議:出貨前以INSW/INTR核對HS下的管制及稅率,再由進口商和報關業者確認。本文未指定HS及來源國,因此不提供一個「所有食品共同適用」的關稅或進口稅率。

官方資料:S28、S29、S30、S31、S32、S04。

Q26 每批都會抽驗嗎?BPOM核准能否代替動植物檢疫?

答:不應假設每批都須做相同的完整實驗室檢驗,也不能假設取得產品登記後就不會被查驗。SKI文件審查、海關選擇性查驗、食品安全抽驗及檢疫,分別依其制度與風險執行。

印尼海關可進行文件及實體查驗;檢疫機關則依物種、品類、來源地及加工程度要求申報、檢查、處理或證明。

BPOM產品登記、SKI、清真核准與檢疫文件不能互相取代。 冷凍、乾燥或包裝完成,也不能直接推定不受檢疫。應向Barantin及相關主管機關確認本產品的具體要求。

官方資料:S06、S27、S28。

Q27 可否利用個人包裹、跨境電商、免費樣品或試賣先進入市場?

答:不能以包裹小、免費提供或透過電商,就推定可免除商業食品的要求。BPOM 23/2023第3條明確將市場測試用加工食品納入須取得PB-UMKU的範圍。

小量檢測、研究或真正自用產品,可能符合第4條例外,但須依用途、數量及適用的特別輸入機制(例如SAS,Special Access Scheme)辦理。該例外不能用來對外銷售、經銷或以自用品名義反覆補貨。

展覽樣品也應區分純展示、檢測、供人食用及現場販售;不同用途可能適用不同文件。寄出前應先確認,不能以「sample/no commercial value」字樣代替主管機關要求。

官方資料:S04(第3至4條)、S06(特別輸入程序)、S07、S24(第2條例外)。

Q28 貨物已獲海關放行,就能立即販售嗎?

答:不能只憑SPPB作結論。SPPB是海關放行文件,並不證明所有上市要求均已完成。

BPOM 27/2022第27條第4項明定,SKI核發前,不得流通、轉讓或使用相關食品。 因此,SKI Post Border雖設放行後取得期限,並不給予企業在取得前先銷售的權利。

商業放行前,還須確認適用的產品登記、印尼文標籤、清真/非清真安排、LPPH、檢疫、保存及貿易管制條件均已滿足。

實務建議:倉儲系統設置「待合規確認」狀態,由責任人核對本批文件後才轉為可銷售庫存。

官方資料:S06(第27條第4項)、S07、S24、S28。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安排

Q29 食品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義務?

答:企業至少應建立下列管理:

  • 登記、授權契約、製造廠證明、清真證書/登錄及營業資格的有效期管理。
  • 配方、工廠、產品名稱、包材、標籤、進口商等變更的事前評估與適用申請。
  • 每批SKI、LPPH及其他進口文件、流向、庫存與冷鏈紀錄。
  • 客訴、不合格品隔離、停售、通知、回收及銷毀程序。
  • 網站、平台及經銷商對外宣稱的一致性管理。

BPOM 23/2023規定產品PB-UMKU原則有效5年,可辦理重新登記展延;另須持續遵守其承諾與持有人義務。食品回收及銷毀已由BPOM 22/2025更新規範,不宜再只使用2017年舊規建立SOP。

實務建議:把法規有效期與商業授權到期日放在同一張管理表,並以產品編號連結配方版本、供應工廠及批次文件。

官方資料:S04(第53至61條)、S06、S24、S34。

Q30 申請需要多久、費用如何估算,首次進口應先做什麼?

答:應把前置準備、產品登記、清真、逐批輸入及物流分開估算。BPOM法定處理期限的起算條件,不等於整個專案完成時間。例如23/2023規定,在資料、繳費及驗證等條件滿足後,部分中低風險證明為1個工作日、中高風險相關驗證為5個工作日,高風險一般評估為30個工作日;特定合格案件另有15個工作日安排。

上述期限不包含全部前置工作,例如設立及營業資格、SMKPO、海外文件認證、配方評估、送驗、清真或LPPH、補件及運輸。不能據此對客戶承諾所有食品在1日、5日或30日內完成上市。

費用宜分列:政府規費、文件/翻譯與認證、檢驗、清真與查驗、顧問服務、物流倉儲、海關稅款。BPOM收費基礎已更新為PP 15/2026;應按實際申請類型查當期費率,不再直接引用PP 32/2017的舊表。

永輝的實務建議:先選定首批產品,提供完整配方、工廠、保存期限、原標籤、預計通路及進口量,完成「產品可行性+進口主體+清真與HS管制」預審後,再確定費用、時程及首批船期。

官方資料:S04(第23至27、49條)、S24、S33。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檢核表

以下供專案規劃使用;正式附件仍按產品、風險、HS、來源國及申請程序決定。

階段應備資料或確認事項主要提供/負責者
分類預審食品分類、配方、用途、包裝、HS、來源國及清真路徑海外品牌/製造商、印尼進口商
進口主體NIB/適用API、NPWP、KBLI及業別許可、SMKPO相關證明印尼進口商
海外授權有效LoA、登記權、期限、公證/認證及適用合作契約海外委任公司、印尼進口商
工廠與產品登記GMP/HACCP等、Health Certificate或Free Sale Certificate、配方、製程、期限、標籤、所需分析報告海外製造商、合格發證及檢驗機構
標籤與宣稱印尼文標籤、過敏原、營養表、適用清真/非清真標示及登記編號品牌、製造商、登記持有人
清真與出貨前查驗有效證書或國外證書登錄、產品清單、適用LPPH及檢查安排印尼進口商、海外製造商、適用認證/檢查機構
品類輸入條件來源國/工廠准入、貿易部文件、SNI、衛生及檢疫證書進口商、海外供應商及相關機關
本批SKI有效產品核准、批次品質文件、發票、核准標籤及適用的額外說明印尼進口商/登記持有人
海關與物流發票、裝箱單、提單、PIB、原產地及稅費資料進口商、報關及物流業者
可銷售確認SKI與其他必要條件完成、效期及溫控合格、批號流向可追溯印尼進口商及倉儲責任人

常用縮寫

縮寫全名/意義
BPOM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印尼食品藥品監管機關
BPJPHBadan Penyelenggara Jaminan Produk Halal;清真產品保證主管機關
BapanasBadan Pangan Nasional;印尼國家糧食局
BarantinBadan Karantina Indonesia;印尼檢疫局
OSSOnline Single Submission;營業許可整合申辦系統
NIB/API/NPWP營業識別號碼/進口商識別資格/稅籍號碼
KBLIKlasifikasi Baku Lapangan Usaha Indonesia;印尼標準營業活動分類
PB-UMKUPerizinan Berusaha Untuk Menunjang Kegiatan Usaha;支援營業活動的許可
ML/MDBPOM進口/印尼境內製造加工食品登記的常見編號標識
SMKPOSistem Manajemen Keamanan Pangan Olahan di Sarana Peredaran;加工食品流通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SKISurat Keterangan Impor;BPOM輸入核准文件
LHLN/SHLNLembaga Halal Luar Negeri/Sertifikat Halal Luar Negeri;外國清真機構/外國清真證書
LPPHLaporan Pemastian Produk Halal;產品清真符合性查驗報告
SNI/SPPT SNI印尼國家標準/使用SNI標誌的產品證明
PIB/SPPB進口申報/海關貨物放行文件
PSAT-PLPangan Segar Asal Tumbuhan Produksi Luar Negeri;外國生產的植物性生鮮食品相關登記

官方資料與來源網址

以下來源均標示為Official(官方),包括印尼主管機關法規資料庫、官方申辦網站及主管機關公告。法規原文與修正規定優先;官方說明頁如仍引用舊制,須與新規併讀。本文未將標示為Rancangan的草案當作現行規定。

實際產品仍須依完整配方、用途、HS、工廠及來源國確認。尤其清真實施、進口管制及系統要求,應於申請與出貨前再次核對;本頁為一般市場進入說明,不是對任何特定產品的准入核准。

S01 《食品法》UU 18/2012及修正沿革

S02 PP 1/2026:修正PP 86/2019食品安全規定

S03 PP 28/2025:風險分級營業許可

S04 BPOM 23/2023:Registrasi Pangan Olahan

S05 BPOM Rumah Si-RiPO:產品登記資料要求

S06 BPOM 27/2022:食品與藥品輸入監管

S07 BPOM 28/2023:修正食品與藥品輸入監管

S08 BPOM 26/2022:食品及藥品原料輸入監管

S09 BPOM 22/2023:禁止食品原料及禁止作為添加物的物質

S10 BPOM 11/2019:Bahan Tambahan Pangan

S11 BPOM 19/2024:基因改造食品監管

S12 BPOM:基因改造食品新規官方說明

S13 Bapanas 15/2024:植物性生鮮食品農藥殘留限量

S14 BPOM 9/2022:加工食品重金屬污染要求

S15 BPOM 3/2026:修正加工食品微生物限量

S16 BPOM 11/2026:Kemasan Pangan

S17 BPOM 31/2018:加工食品標示

S18 BPOM 6/2024:第二次修正加工食品標示規定

S19 BPOM 10/2026:加工食品營養標示

S20 BPOM 1/2022:加工食品標籤及廣告宣稱

S21 PP 42/2024:清真產品保證制度

S22 BPJPH於WTO說明進口產品、非清真標示及國外證書登錄

S23 BPJPH向33國印尼貿易代表說明強制清真要求

S24 BPJPH 4/2026:境外產品清真符合性查驗

S25 BPJPH 328/2026:境外產品符合性查驗作業程序

S26 Bapanas:PSAT-PL進口生鮮植物性食品登記

S27 印尼檢疫局Barantin

  • 來源分類:Official(官方)
  • 用途:查詢動物、魚類、植物檢疫、進口條件及事前通知服務;具體品項須另查。
  • 網址:https://www.karantinaindonesia.go.id/

S28 印尼海關:Impor Untuk Dipakai

S29 Indonesia National Single Window:INTR

  • 來源分類:Official(官方)
  • 用途:以HS及品名查詢當期輸入管制及稅則;本文未代任何特定產品完成HS核定。
  • 網址:https://www.insw.go.id/intr

S30 貿易部國際貿易總局:進口法規彙整

S31 Permendag 23/2025:消費品進口規則

S32 貿易部:Permendag 11/2026農畜產品進口修正說明

S33 PP 15/2026:BPOM政府規費種類與費率

S34 BPOM 22/2025:加工食品回收及銷毀

S35 BPOM:加工食品登記導入KBLI 2025公告

S36 e-BPOM:輸入及輸出服務系統

S37 BPOM e-Reg RBA:加工食品登記系統

S38 BPOM:限量添加物的定量分析資料公告

S39 PP 86/2019:食品安全規定

S40 BPOM:Nutri-Level與食品包材新規官方說明

S41 BPOM 20/2021:第一次修正加工食品標示規定

永輝印尼|一般食品市場進入法規問答|更新日期:202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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