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印尼已與 70 多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
印尼的 DTA 普遍遵循UN示範條約,但有些可能會改為OECD模式。
如果印尼不存在 DTA 中的納稅義務或 DTA 稅率高於當地稅率,則以當地法律為準。
請參考印尼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印尼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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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印尼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印尼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印尼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印尼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印尼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印尼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印尼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印尼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印尼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印尼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印尼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我們將通過以下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印尼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印尼已與以下70個國家簽署了DTA:
Algeria | Germany | New Zealand | Suriname |
Armenia | Hong Kong | Norway | Sweden |
Australia | Hungary | Pakistan | Switzerland |
Austria | India | Papua New Guinea | Syria |
Bangladesh | Iran | Philippines | Taiwan |
Belarus | Italy | Poland | Tajikistan |
Belgium | Japan | Portugal | Thailand |
Brunei | Jordan | Qatar | Tunisia |
Bulgaria | Korea (North) | Romania | Turkey |
Cambodia* | Korea (South) | Russia | Ukraine |
Canada | Kuwait | Serbia | United Arab Emirates** |
China | Laos | Seychelles | United Kingdom |
Croatia | Luxembourg | Singapore** | United States |
Czech Republic | Malaysia | Slovakia | Uzbekistan |
Denmark | Mexico | South Africa | Venezuela |
Egypt | Mongolia | Spain | Vietnam |
Finland | Morocco | Sri Lanka | Zimbabwe* |
France | Netherlands | Sudan |
*Ratified but not yet effective, pending.
**Renewed treaty but pending.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印尼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印尼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印尼徵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印尼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印尼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印尼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印尼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印尼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印尼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印尼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印尼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印尼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印尼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印尼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經 DGT 條例 PER-24/PJ/2010(DGT 條例 24)修訂的 DGT 條例 PER-61/PJ/2009(DGT 條例 61)管理稅務條約的申請程序。
*住所證明(COD)表格(表格DGT-1)由收件人居住國的主管當局證明並提交給印尼扣繳義務人。
**如果無法獲得 DGT-1 表格的認可,可以使用條約夥伴管轄區稅務機關通常簽發的任何形式的居住證明 (COR),並將其附在完整的 DGT-1 中。
無 PE 聲明信.
扣繳義務人將通過網站向 DGT 提交表格 DGT-1 或 COR。
印尼扣繳義務人應收到 DGT 的電子收據,然後將其傳遞給非居民。
有關實施雙重避稅協議的程序的法規編號 PER-25/PJ/2018,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www.pajak.go.id/id/peraturan/tata-cara-penerapan-persetujuan-penghindaran-pajak-berganda-0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印尼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印尼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印尼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印尼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印尼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印尼稅率。
我們將通過以下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印尼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印尼來源收入的定義。
在印尼賺取的收入將被徵稅。
來源原則——僅當相關實體從印尼獲得或收到應納稅的收入時,才對實體收到或賺取的收入徵稅。
根據這一原則,獲得收入的實體的身份和地位無關緊要,因為徵稅的基礎是源自印尼的徵稅對象。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印尼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印尼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印尼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印尼國內來源的收入,
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印尼稅務居民有印尼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印尼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在印尼,有幾種類型的預扣稅,其中包括:
第21條規定雇主必須從支付給僱員的工資中預扣稅款。
第22條規定公司進口貨物,從國庫/國有企業獲得收入,購買石油燃料、氣體燃料、潤滑油等,或購買奢侈奢侈品。
第23條規定了應繳納預扣稅的納稅居民所得的具體種類。
第26條規定,支付給非印尼納稅人的特定收入適用 20% 的預扣稅。
該稅率可以通過使用稅收協定條款或符合商業利潤的豁免服務來降低。
簡而言之,這些是國內法規定的一般費率。
營業利潤 – 20%
股息 – 20%
利息(貨款)– 20%
特許權使用費 – 20%
技術服務 – 20%
專業服務 – 20%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越南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印尼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印尼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印尼稅率。
DTA-Q-A0:
當非印尼稅務居民有印尼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經 DGT 條例 PER-24/PJ/2010(DGT 條例 24)修訂的 DGT 條例 PER-61/PJ/2009(DGT 條例 61)管理稅務條約的申請程序。
*住所證明(COD)表格(表格DGT-1)由收件人居住國的主管當局證明並提交給印尼扣繳義務人。
*如果無法獲得 DGT-1 表格的認可,可以使用條約夥伴管轄區稅務機關通常簽發的任何形式的居住證明 (COR),並將其附在完整的 DGT-1 中。
扣繳義務人將通過網站向 DGT 提交表格 DGT-1 或 COR。
印尼扣繳義務人應收到 DGT 的電子收據,然後將其傳遞給非居民。
有關實施雙重避稅協議的程序的法規編號 PER-25/PJ/2018,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www.pajak.go.id/id/peraturan/tata-cara-penerapan-persetujuan-penghindaran-pajak-berganda-0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印尼签订DTA,那么当您有印尼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印尼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印尼沒有 DTA,
無論您有PE或沒有PE,各種收入將根據印尼國內來源的收入征稅。
此外,它將按印尼税率征收。
在印尼,有幾種類型的預扣稅,其中包括:
第21條規定雇主必須從支付給僱員的工資中預扣稅款。
第22條規定公司進口貨物,從國庫/國有企業獲得收入,購買石油燃料、氣體燃料、潤滑油等,或購買奢侈奢侈品。
第23條規定了應繳納預扣稅的納稅居民所得的具體種類。
第26條規定,支付給非印尼納稅人的特定收入適用 20% 的預扣稅。
該稅率可以通過使用稅收協定條款或符合商業利潤的豁免服務來降低。
簡而言之,這些是國內法規定的一般費率。
營業利潤 – 20%
股息 – 20%
利息(貨款)– 20%
特許權使用費 – 20%
技術服務 – 20%
專業服務 – 20%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徵求內容監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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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您將在永輝RD 人才庫列名,有機會成為RD兼職及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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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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