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汇回中国DTA零税率申请服务
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第7条营业利润免税申请服务,印度尼西亚关系企业支付费用给中国母公司的零扣缴税率申请。当印度尼西亚关系企业(作为付款人)向中国母公司(收款 人)支付服务费时,由于付款人所在地印度尼西亚与中国签订了 DTA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且中国母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没有常设机构(non-PE) ,我们将根据 DTA 提供印度尼西亚零税率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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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国母公司在印尼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印尼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印尼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印尼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中国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这意味着如果印尼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印尼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印尼设立了印尼子公司,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印尼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印尼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印尼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印尼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经 DGT 条例 PER-24/PJ/2010(DGT 条例 24)修订的 DGT 条例 PER-61/PJ/2009(DGT 条例 61)管理税务条约的申请程序。
*住所证明(COD)表格(表格DGT-1)由收件人居住国的主管当局证明并提交给印尼扣缴义务人。
**如果无法获得 DGT-1 表格的认可,可以使用条约伙伴管辖区税务机关通常签发的任何形式的居住证明 (COR),并将其附在完整的 DGT-1 中。
无 PE 声明信.
扣缴义务人将通过网站向 DGT 提交表格 DGT-1 或 COR。
印尼扣缴义务人应收到 DGT 的电子收据,然后将其传递给非居民。
有关实施双重避税协议的程序的法规编号 PER-25/PJ/2018,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www.pajak.go.id/id/peraturan/tata-cara-penerapan-persetujuan-penghindaran-pajak-berganda-0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印尼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印尼有DTA,如果您在印尼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印尼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印尼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 DTA 税率;如果印尼税率 < DTA 税率,则采用印尼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印尼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印尼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有 PE) | 20% | 20% | 20% |
2 | 股息 | 10% | 20% | 10% |
3 | 利息 (货款) | 10% | 20% | 10% |
4 | 版税费用 | 10% | 20% | 10% |
5 | 技术服务 | 0% | 20% | 0% |
6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2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印尼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经 DGT 条例 PER-24/PJ/2010(DGT 条例 24)修订的 DGT 条例 PER-61/PJ/2009(DGT 条例 61)管理税务条约的申请程序。
*住所证明(COD)表格(表格DGT-1)由收件人居住国的主管当局证明并提交给印尼扣缴义务人。
*如果无法获得 DGT-1 表格的认可,可以使用条约伙伴管辖区税务机关通常签发的任何形式的居住证明 (COR),并将其附在完整的 DGT-1 中。
扣缴义务人将通过网站向 DGT 提交表格 DGT-1 或 COR。
印尼扣缴义务人应收到 DGT 的电子收据,然后将其传递给非居民。
有关实施双重避税协议的程序的法规编号 PER-25/PJ/2018,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www.pajak.go.id/id/peraturan/tata-cara-penerapan-persetujuan-penghindaran-pajak-berganda-0
印尼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于 11 月 7 日缔结并签署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所得税协定(双重征税协定,DTA) 2001 年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提供服务,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独立代理人除外)提供的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咨询服务.
预扣税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DTA 文章 | 印尼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无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营业利润(有PE) | 20% | Article 7 | 20% | 20% |
3 | 股息 | 10% | Article 10 | 20% | 10% |
4 | 利息(货款) | 10% | Article 11 | 20% | 10% |
5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Article 12 | 20% | 10% |
6 | 技术服务 | 0% | Article 7 | 20% | 0% |
7 | 专业服务(个人) | 0% | Article 14 | 20% | 0% |
*印尼与中国之间的DTA第7条解释说,印尼不得对中国公司的营业利润征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位于相关领土的常设机构.
*第10条 印尼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
*第11 条规定,利息(不包括免税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非居民的,应在利息产生的领土内按不超过利息总额 10%的税率征税。
*第12条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使用任何版权、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商标、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提供任何帮助等而支付的费用。.
*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包含在第 7 条的营业利润中。印尼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该服务归属于 PE。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见专业服务)中.
*第 14 条解释了由具有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除非中国居民在印尼有固定住所或逗留 183 天或以上,否则印尼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纳税. 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征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豁免,应消除双重征税。因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征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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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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